米乐M6近日,一位洛杉矶的独立设计师Tuesday Bassen在Twitter上控诉西班牙服装品牌Zara抄袭,很快,Tuesday Bassen获得了20多位设计师的支持。自称作品被抄袭的设计师们在网上竞相发图指责,再次戳中快时尚品牌的设计软肋,也让服装原创设计的保护问题成为舆论的焦点。
快时尚品牌坚持“做潮流的跟随者而非创造者”,他们快速模仿高端品牌及流行款式,低价推出大牌“同款”,获得市场亲睐,但也因模仿原创设计遭受非议。有报道称在欧洲每年Zara支付给顶级品牌的侵权费达千万元。同样,在国内,服装设计师们也普遍面临如何保护原创的问题。
小文从北京服装学院毕业后曾在淘宝上开过原创服装小店。虽然原创设计数量少,难度大,但还是慢慢积累了一些老客户。没想到的是,当自己设计的服装刚刚有点起色,小文就发现淘宝上多个网店都在卖仿冒品,有些商家索性直接使用她的秀图作为产品展示。北京服装学院郭燕教授向记者介绍,抄袭在服装设计行业是一件很普遍的事情。“因为太普遍了,原创设计师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她直言。
原创服装发布后,他人仿照成衣推出“同款”米乐M6,这能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抄袭。首先涉及到的是服装成衣能不能构成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服装成衣能不能构成作品,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各国的规定也不一致。”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许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米乐M6,《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列举的作品中没有将服装包含其中。各国立法时考虑到本国利益米乐M6,根据服装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我国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个案认定。
记者在近年的相关案例发现,对于服装成衣能否构成作品,应区别对待。在上海锦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等诉顾菁等关于“99112连体防护服”侵权一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服装成衣在体现美感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体现了实用功能。当服装设计的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而不能独立存在,服装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米乐M6。但在广东大哥大集团有限公司诉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亚沙会”礼服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礼服的造型、色彩及图案表现了设计者独特的构思和认识,且系专为体育赛事而设计完成的礼仪服装,没有进行大批量生产,并非以实用为目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保护。
许超认为,在现行著作权法下,服装应构成美术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要将服装进行分类,对于那些由设计师创作、独创性较高的才能给予保护,对于仅体现实用功能的司空见惯的设计不能给予保护。”他还强调,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考虑,原则上,服装成衣不应受著作权保护,
面对侵权,小文曾主动和对方沟通,甚至发律师函,但结果并不理想,有的淘宝网店删除下架了,转身又出现在了别的电商平台上,防不胜防。最终因为个人精力有限,对于这类仿冒品她只能听之任之。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要么因为缺乏保护意识和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要么因为诉讼时间周期长,成本高,而服装设计更新快,几个月甚至每个月都有新品更迭,原创设计师们对于抄袭往往只是给予道德上的指责,真正诉诸法律的案例很少。
“从理论上而言,原创设计师或服装品牌可以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服装设计的保护。” 郭燕教授曾编著有《服装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案例评析》一书,她向记者介绍:“因为服装的实用功能很强, 企业一般会将设计的服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将其作为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比较少,通过版权保护服装成衣的更少。”另外,在实践中,通过展会展示或者设计师跳槽引起服装设计被抄袭的情况比较多,她建议,应该针对性地加大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通过与员工签订协议的形式,防止因为人员流动引发抄袭问题。
对于小文这类独立设计师遇到的抄袭问题,郭燕也深感棘手,她建议对于有独特设计美感的服装,还是应进行著作权登记,为主动维权做好准备。另外,她也认为,对于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服装品牌而言,是不会被别人通过抄袭成衣款式打垮的。因为服装从设计图、样板到成衣,有很多真正体现设计风格与品牌工艺的环节,不会简单体现在款式上。(刘仁)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李昌禹)近日,中宣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批准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与人权研究中心成为第三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这是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相关内容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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