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M6山东莱阳市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山东省莱阳市一商家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近期被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依法作出罚款152734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我局于2024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执法人员对莱阳市城厢鱼池头村西富亿大道6号,张伶俐水洗服饰点现场检查时,你的水洗服饰点正在洗衣作业,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排污口有污水排出,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执法人员委托山东新融合检测有限公司对你的水洗服饰点总排污口废水及厂区北侧无组织排放进行取样,现场填写采样取证登记单,并由你本人、执法人员、检测公司取样人员签字确认,根据2024年4月15日山东新融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山东新检【2024】04238号)显示该水洗点总磷是24.50㎎/L、色度是100倍,总磷超标2.0625倍,色度超标0.5625倍,你的水洗服饰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1.2024年4月13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的水洗服饰点正在洗衣作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山东新融合检测有限公司对水洗点总排污口废水取样、签字确认情况。
2.2024年4月16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的身份及证明你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2024年4月15日山东新融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山东新检【2024】04238号)显示该水洗点总磷是24.50㎎/L、色度是100倍,总磷超标2.0625倍,色度超标0.5625倍,证明你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设备转让协议复印件:2024年4月16日由你提供,证明2023年1月11日烟台奉衣通水洗服饰有限公司将一楼水洗锅炉、污水处理、井、水罐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全部一并转让给乙方(张伶俐),该水洗点现在是你个人在经营。
5. 张伶俐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16日由张伶俐本人提供,证明你的身份。
6.执法人员执法证照片打印件一份,2024年4月16日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7.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一份:2024年4月16日由张伶俐本人提供,证明你接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地址和送达方式。
8.2024年4月13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检测公司采样的过程,以及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9.2024年4月16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莱环责改〔2024〕4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向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及时送达。
10.2024年6月25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莱环罚告〔2024〕4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向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及时送达。
11.2024年4月16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下达的《检测结果告知书》莱环检告[2024]第4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向你下达《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及时送达。
12.2024年7月7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莱环罚听通〔2024〕1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及时送达。
13.听证笔录1份,证明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在2024年7月17日依法、依规召开了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米乐M6。
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莱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拒签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2024年7月17日我局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你听证会上提出的理由1.执法人员执法过程未穿执法服、未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这些导致整个执法过程违法、无效;2.违法情节轻微米乐M6,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3.执法应以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为目的,企业积极整改,不应该再受到处罚。调查人员认为:1.未穿执法服装、未使用执法记录仪为执法瑕疵,不必然导致整个执法过程违法、无效;2.超标废水外排,已对下游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后果;3.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并造成危害后果,不能因为企业整改而免予处罚。结合听证情况,我局进行了集体会议研究,综合案件调查情况及听证情况,对你提出的理由不予采纳,你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和《烟台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中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米乐M6,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及裁量等级分别如下:违法事实米乐M6,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N为法定处罚金额下限10万元。M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万元。排污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裁量等级3。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裁量等级2。废水类别,服务业废水,裁量等级2。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3。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系数:c=【修正因素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素个数×2)】×0.5=-0.3125。改正态度,截至检查时,企业正在停产整改,无法核实改正情况,故该修正因素不取用。补救措施,因该企业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进行停产整改,故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米乐M6,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依法配合执法人员检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当事人为个人,企业规模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该人近两年(含本次)处罚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柒佰叁拾肆元整(¥152734.0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