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服饰(002269):2024年第米乐M6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服饰       |      2024-07-18 20:46:56

  米乐M6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7月 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7月18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065,023,5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389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58人,代表股份5,20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72%。

  (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9人,代表股份 5,247,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088%。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2日发出《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集中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1,069,601,359股米乐M6,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2%;反对 62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0072%;反对62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99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米乐M6。

  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 28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米乐M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 28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4,98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24%;反对 28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6220%;反对2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胡佳佳回避表决,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 28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0股(其中米乐M6,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220%;反对 2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 28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220%;反对 2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069,928,3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8%;反对 30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2389%;反对30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76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069,948,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 282,200股米乐M6,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6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220%;反对 2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3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1,069,638,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7%;反对 59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7142%;反对59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28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由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的耿启幸、张可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