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M6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在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质押参股公司股权暨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参股子公司心有灵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犀科技”)拟搭建VIE架构并筹划境外上市,为配合灵犀科技的境外上市工作,公司拟与悠启(杭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悠启”)、灵犀科技米乐M6、灵犀科技其他十九位股东共同签署《关于心有灵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家业务合作合同》、《关于心有灵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家购买权合同》、《关于心有灵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合同》(以下合称《主合同》)及《关于心有灵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质押合同》),主合同约定:(1)杭州悠启将向灵犀科技提供独家运营服务;(2)灵犀科技全体股东授权杭州悠启自行决定步骤,并以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最低价格,随时一次或多次从灵犀科技股东购买或指定一人或多人从灵犀科技股东购买其所持有的灵犀科技全部或部分股份或从灵犀科技购买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独家选择权;(3)灵犀科技全体股东授权委托由杭州悠启及/或其自行委派的人士作为其代理人管理灵犀科技股东所享有的全部股东权利。
其中涉及质押担保事项为,公司将其持有的灵犀科技2.3649%股权及来自股权的分红和一切所衍生的利益不可撤销地质押给杭州悠启,作为《主合同》项下杭州悠启权益的担保,以确保杭州悠启协议控制灵犀科技。灵犀科技其他股东拟按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股权质押及担保。
本次质押担保金额为45,333,312.00元,即公司持有灵犀科技2.3649%股权的账面价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前述交易中的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述除担保事项外的交易事项属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米乐M6。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前述交易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或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人为上市公司及灵犀科技,灵犀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鼎创财富中心2幢主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孔强
主营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市公司以其持有的灵犀科技2.3649%股权及来自股权的分红和一切所衍生的利益向杭州悠启提供质押担保。灵犀科技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告第二部分“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持有的灵犀科技股份不存在抵押米乐M6、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1)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及保护杭州悠启的合法权益,全体灵犀科技股东(以下简称“出质人”)分别及共同将其持有灵犀科技的全部股份作为灵犀科技及灵犀科技股东各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义务及责任的质押担保,质权人为杭州悠启。
(2)公司将其持有灵犀科技的全部股权及来自其股权的分红和一切所衍生的利益不可撤销地质押给杭州悠启,作为《主合同》项下杭州悠启权益的担保;杭州悠启享有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以及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股权质押所担保的范围为灵犀科技和/或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所应当向杭州悠启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支出及需要承担的损失米乐M6,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权人为强制出质人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受到的损失,以及在任何原因导致《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时,灵犀科技和出质人应向杭州悠启承担的责任。
(4)《股权质押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自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股权质押合同》所约定的质权自该股权质押事项在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设立。
(5)《股权质押合同》有效期内,如灵犀科技未按《独家业务合作合同》支付应付款项,或未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其他条款,在合理通知之后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杭州悠启有权按《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6)《股权质押合同》的期限将至①《主合同》义务被完全履行或终止(包括经任何延期之后);②且《股权质押合同》2.2条所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或③杭州悠启及/或其被指定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独家购买权合同购买灵犀科技的所有股权,而所有该等股权已合法转让于杭州悠启及/或其被指定人,前述杭州悠启及/或其指定人可合法经营灵犀科技的业务为止。
1、因公司参股公司灵犀科技搭建VIE架构并筹划境外上市,同意将公司其持有灵犀科技的2.3649%股权及来自股权的分红和一切所衍生的利益不可撤销地质押给杭州悠启,作为《主合同》项下杭州悠启权益的担保米乐M6。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于合适时间办理股权质押相关的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灵犀科技股东结构与杭州悠启的最终持股股东结构保持一致。将灵犀科技的股权质押后,实际受益人仍然是灵犀科技的股东,公司参股公司灵犀科技全体股东拟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向杭州悠启提供股权质押,上述担保风险可控,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 16,533.33 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 16,533.33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4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4,533.33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0.39%;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截至目前,本次参股公司境外上市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